岑巩县工业企业综合目标任务及法人代表考核奖励办法
2006-05-14 07:26  文章来源:岑巩县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增强企业活力,调动企业法人及职工工作的积极性,促进工业经济发展,制定本办法。



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范围:岑巩县国有工业企业、轻工集体企业和规模以上非国有工业企业及法人代表。



第二章 企业综合目标任务考核办法



第三条 各工业企业综合目标任务以县人民政府下发或审定的数据(项目)为准。



第四条 用工业总产值、利润、税金、及安全生产四大指标的100分制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综合考核,具体分值为:



㈠完成全年工业总产值目标任务获得15分;



㈡完成全年利润目标任务获得35分;



㈢完成全年税金目标任务获得35分;



㈣完成全年安全生产目标任务获得15分。



第五条 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下列情况予以加分:



㈠超工业总产值目标 任务20%以下的,加2分;超20%以上(含20%)的,加4分。



㈡超利润目标任务5%以上的,加10分,另每增加10个百分点,加5分,依此类推。



㈢超税金目标任务的,加5分,另每增加10个百分点加10分,依此类推。



第六条 实现税金目标任务且当年入库税金100%的,加15分,入库税金90%以上(含90%)的,加10分,入库税金80%——90%(含80%)的,加5分。



第七条 对未完成目标任务的下列情况扣减综合目标考核总积分:



㈠欠工业总产值目标任务 10%以上(含10%)的,扣10分。



㈡欠利润目标任务10%以下(含10%)的,扣10分,欠10%——20%(含20%)的,扣20分,欠20%以上的,扣全部综合目标考核分值(即综合目标考核分值为零,下同)。



㈢欠税金目标10%以下(含10%)的,扣10分,欠10%——20%(含20%)的,扣20分,欠20%以上的,扣全部综合目标考核分值。



第八条 实现税金入库低于75%的,扣20分。



第九条 综合目标考核分值达100分以上(含100分)的工业企业为受奖企业。



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扣减企业奖金或取消获奖资格。



㈠企业出现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因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0.5——3万元的,扣减当年该企业获奖总额50%。



㈡企业欠交养老保险金80%以上(含80%)的,扣减当年企业获奖总额20%。



㈢企业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因事故造成经济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,取消当年该企业获奖资格。



第十一条 奖金来源及分配方式



㈠奖金来源由县财政拨付



㈡获奖企业所得奖金计算公式为:



本企业所得奖金=政府奖励基金总额÷100分以上(含100分)企业综合目标考核分值总和×本企业所得综合目标考核分值。



㈢企业所得奖金的分配办法为:



企业法人代表占30%,其余部分分配给企业领导班子及有功人员,具体分配办法由企业自定。



第十二条 对获奖的企业,除县人民政府从本级财政拨款奖励外,另同意企业按年获政府奖金总额的60%从企业提取奖金,用于奖励企业有功人员,所需资金从本企业成本费用中列支,分配办法由企业自定。



第三章 企业法人代表考核奖励办法



第十三条 受奖条件



㈠必须完成当年的税金目标任务。



㈡企业当年实现的税金(含所得税)在10万元以上。



㈢当年实现的工商税入库率达100%,实现的所得税入库率达80%。



㈣必须是当年与县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经贸局签订目标责任书,并履行相应职责的工业企业。



第十四条 奖励标准



㈠当年实现工商税、所得税合计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,奖励企业法定代表2000元,另每增加10万元,追加企业法定代表奖金1000元,依此类推,最高奖励标准为10000元。



㈡当年实现税金超过目标任务部分,另按3%的比例予以奖励企业法人,上不封顶。



第四章 附 则



第十五条 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奖金来源由县财政拨付。



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实现的利润、税金及入库税金以县财政、税务部门审核认定数为准,实现的工业产值以县统计局、经贸局认定数为准,安全生产指标以县安委、经贸局认定为准。



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牵头,合同县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、统计局、审计局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实施。



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经贸局负责解释。

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。岑府发(2001)1号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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