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岑巩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(摘要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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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5-14 07:46 文章来源:岑巩县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一、投资商提供必要的资信证明和有关文件后,由国土、建设等部门按照招商引资办事时限与程序办理用地、搬迁、报批等手续,并向投资商提供图文资料。
二、投资兴办生产经营型企业,其固定资产投资超100万元(含100万元)、经营期在十年以上,建设用地按征地成本价的50%获得临时用地;土地使用权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区位情况,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:固定资产投资在100—1000万元以下、1000—2000万元以下、2000—5000万元以下、5000万元以上(含5000万元),分别由县财政按土地出让金成交价净收入的40%、50%、60%、70%返还支持投资商项目发展。属重点鼓励类项目、高新技术项目(省以上认定)或获得国家弛名商标的企业落户,若需进一步土地优惠,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,特别好的项目落户,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,县财政可全部返还地价款。
三、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,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各类生产经营型新建项目,从投产之日起五年内,由县财政按企业前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全部数额,后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50%,和第一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数额,第二、第三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%返还投资商作扩大生产经营。
四、兴办交通、电力、水利、广播电视等鼓励投资项目,从投资年度开始五年内,由县财政按企业前两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全部数额,后三年上缴企业所得税县级收入的50%给予奖励。
五、投资兴办文化、教育、医疗、卫生、体育、旅游等公益性事业,以无偿形式投入的,由政府划拨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,并实行耕地占用税即征即退和免收城市公共设施配套费;以有偿形式投入的,土地优惠待遇按第(二)条中相应的扶持标准执行。
六、投资开发成片荒山、荒地(包括不改变土地用途之地),从事养殖业、林果药种植等生态农业项目建设的,可以减免土地出让金,属集体土地的可低价租凭。荒山、荒地、荒水、荒滩用于种植业、养殖业、绿色产品加工业和生态旅游业的,从取得收入之日起三年内免交县属全部规费。从事保护生态环境、退耕还林、还草产业的农业产品收入,10年内税费征收即征即退。
七、从事第三产业在生产经营期间,年提供地方税在5—10万元(含10万元)以下、10—30万元(含30万元)、30万元以上,分别按其所纳税额2%、3.5%、5%的比例奖励纳税人。
八、凡采用购买、兼并、控股等形式改造我县亏损国有企业的,企业所得税计征后县级收入部分,五年内由县财政予以全额返还支持企业发展,增值税计征后,三年内按所纳增值税额地方留成部分的50%予以支持。
九、投资商除享受上述优惠政策,还实行“一事一议,一项一策,特事特办”制度,政策跟着项目走,根据具体的投资项目和投资商要求,在县级权限范围内给予具体的优惠条件。
十、投资商取得营业执照后,凭县招商引资局证明,有关部门免费办理本人及配偶、子女的常住居民户籍。其子女入学、入托、入伍以及职称评定、购房、用水、用电、就医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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