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岑巩县渔业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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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05-14 07:25 文章来源:岑巩县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加强我县渔业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,保证渔业及渔业船舶生产无重大事故发生,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等法律、法规的有关规定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岑巩县畜牧事业局为全县渔政渔船主管部门,负责全县的渔业及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。
二、在我县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用船只,必须具有经县渔政渔船主管部门核准的渔业船舶检验证,渔业船舶登记证、渔船编号和捕捞许可证,方可从事渔业生产。
三、在我县水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由县渔政渔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,按照捕捞许可证的相关规定进行作业,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。
四、在我县水域从事渔业生产的渔用船只,禁止用炸鱼、毒鱼、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,禁止制造、销售及使用禁用渔具,禁止在禁渔区、禁渔期进行捕捞。
五、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捕捞水生野生动物,对未经批准利用水生野生动物从事训养,展览加工的,要依法从严处罚,对构成犯罪的,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六、对从事渔业生产的渔用船只,应当采取环保措施,严禁向渔用水域倾倒生活垃圾、废弃物和污染物,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。
七、凡从事渔业生产的渔用船只,应具备相应的救生设施,船主应具有经有关部门培训合格的水上急救的相关知识。
八、严禁将渔业船舶用作摆渡、游览、水上娱乐、载人载货运输等非生产性用途。严禁非渔业生产人员使用渔业船舶从事生产作业及其他用途,违者将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,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等安全性事故的,将追究船主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,触犯刑法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九、对新建、更新、改造的渔用船只,必须向县渔政渔船主管部门提出申请,主管部门应根据我县水产资源分布、渔业总体规划布局审核发放捕捞许可证,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船只,不得从事捕捞作业。
十、积极动员渔船船主,参加船东互保组织,保障渔业生产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。
十一、乡(镇)畜牧水产站在乡(镇)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区域内的渔船安全生产管理,对辖区内的渔船进行登记造册并上报县渔政渔船主管部门备案,对发生在本辖区的重大渔船安全事故负责具实逐级上报。
十二、县交通,水利、环保、公安、林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县渔政渔船主管部门的工作,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,严厉打击违法作业等破坏渔业资源的行为。
十三、对在渔业生产过程中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单位和个人,责令立即停止作业,限期整改,并根据有关渔业法律、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,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违反本办法规定的,将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等法律、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。
十四、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渔政渔船主管部门负责解释。
二○○三年十月二十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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